去年,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部门对服装行业进行专项稽查时,发现某企业未给职工何某缴存住房公积金,损害了何某住房公积金权益,稽查人员当场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昨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此案例提醒市民,如果发现单位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应及时进行投诉,欠缴单位将被处最高五万元的罚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面表示,由于不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错误认为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非强制性规定。其实,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各类企业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性的,不管用工性质是哪一种,也不管用人单位的性质是哪一类,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单位未按要求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可以到单位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利益。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会针对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与单位取得联系,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在期限内不能整改的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规定给予处罚。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哪些单位应缴公积金
依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2】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3】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4】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5】 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6】 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注: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法院、劳动等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除外。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且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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