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现场,张妍认为,张民私自拿走其父张良松名下营业用房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将自己更名为“张良松”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与张民签订《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并用张良松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是无效的合同”。
“父亲留有遗嘱,确认我是该营业用房的所有权人,银行的抵押行为未经营业用房权属人认可,也损害了作为该营业用房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张妍称,她2008年继承了该房屋,至今已4年,银行至今才行使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
而银行方面则认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是“张良松”,而非“张民”,且房屋产权属登记所有人为张良松,申请贷款的所有证件名字也均为张良松。
“在审查过程中,银行只会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如贷款申请人的姓名是否与提供的营业用房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姓名一致。”银行委托代理人何某称,房产证上只会标注房产证号、产权人姓名、建筑结构等,并未标注身份证号码。“因此在审查过程中,银行只会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如贷款申请人的姓名是否与提供的营业用房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姓名一致。”
因此,银行认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驳回诉求 法院判决银行无过错
阆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民采用不正当方式与被告签订《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时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被告根据其工作操作规程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并经相关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张民与银行签订的《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范畴。
虽然张妍才是房屋所有权者,但银行已尽到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张民与银行签订的《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应当有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妍的诉讼请求。
2022-02-1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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