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今年刚刚大学毕业,在大连找了份工作。为了上下班方便,今年9月份,他跟两个同学在单位附近租了一处房子。与房主王先生签订了《租房合同》,租期是两年,月租金2500元,水电费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小孙他们向房主王先生一次性支付了半年的租金15000元和押金1000元,三个人高高兴兴地搬进了租屋中。
可是好景不长,房子虽然租下了,没想到房主王先生中途变卦了。前两天,他找到小孙他们,说自己的外甥春节要结婚,所出租的房屋要卖给妹妹,给外甥当婚房。考虑到要进行非毛坯,所以房子不能再继续租给小孙他们了,并希望小孙他们在一周之内将房屋腾出来,之前所收的房租和押金将如数退还。但小孙他们觉得,本来和房主签了两年的《租房合同》,又一次性交了半年的房租,可是现在才住不到三个月,房主就要他们搬走,实在是没有任何道理;况且,房主打算卖房也没提前通知,现在要求他们一周之内就搬家,他们上哪儿去找房子啊?真是越想越生气。无奈之下,小孙和同学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小孙和他的同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法同时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房主王先生将房屋出租给小孙等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内又打算该房屋卖给自己的妹妹,给外甥做婚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即使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小孙等人与房主王先生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他们有权要求房屋的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鉴于房主王先生在租房合同期限届满前,已经明确表示房屋不再租赁给小孙等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承租人小孙等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他们可以解除案涉《租房合同》,并要求房主王先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论典律师提醒:“买卖不破租赁”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权利。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2-02-11 09:35
2022-02-11 09:25
2022-02-11 09:19
2022-02-11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