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针对互联网时代的新特点和从事此信息倒卖行业的个人,并没有针对性的规定,不过在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互联网企业在利用其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同时,也负有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义务。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北京(楼盘)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义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较长时间内缺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公众事件频出,比如前一阵子炒得沸沸扬扬的“快递单倒卖”事件,就很难在现行法律中找到相应的依据,现行相关法律还应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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