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开发商的促销宣传“花招”,购房者如何练就火眼金睛?开发商逾期交房面对开发商的促销宣传“花招”,购房者如何练就火眼金睛?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怎么办?交了诚意金未买房能不能退?收房之后有质量问题,开发商会不会负责?面对一些楼盘的“诱导”宣传,买房后发现产品与宣传的内容有较大差异,购房者能否找开发商索赔?
在 “3·15”来临之际,本报记者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获悉,2013年该所接手的房地产类诉讼案件达392件,约占事务所诉讼类案件总数的23.59%,主要内容涉及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房产证、涉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以及购房者交了诚意金未买房要求退款等纠纷。
为了更好地帮助消费者识别购房误区,尽量减少购房纠纷,本报房产周刊联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从本周起开通购房维权热线,面向全省读者接受咨询服务。如果您在购房置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拨打本报热线028—86968534咨询。
案例1
买房前看清“定金”与“订金”
案情回放
2012年5月1日,张某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定购协议书》,在协议书中约定:“张某认购B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于签订协议时支付定金5万元;如张某不履行该协议或不在2012年5月15日前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张某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如B公司不履行此协议,所收定金应当双倍返还”。该《定购协议书》另载明:张某在签订《定购协议书》时已详细阅读并了解B公司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
2012年5月13日,张某前往B公司的销售现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有许多不能接受的条款,便未予签订合同,并要求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否则B公司应退还其所交定金5万元。但B公司拒绝退还定金。张某遂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条款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返还定金5万元和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定购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载明:张某已详细阅读和了解B公司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故张某应按《定购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基本条件与B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张某单方要求修改合同条款被拒,致使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B公司有权依据《定购协议书》的约定和定金罚则拒绝退还定金,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蔡斌律师认为,一方面,《定购协议书》明确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处理;另一方面,消费者应在销售现场仔细阅读开发商公示的销售文本范本及补充协议,并在与开发商签订定购协议时注意另行约定的其他事项,从而避免开发商以《定购协议书》已明确约定为由拒绝退还定金。
案例2
交通噪音,开发商要买单?
2022-02-17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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