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成都市发布《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通知主要从约束房地产企业以及收紧信贷、二手房转让等方面入手。其中特别指出,自即日起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12日下午,成都市房管局对于购房者普遍关心的系列问题,分别通过“严格住房贷款合法性审查”、“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能力”、“严格防范投机炒房行为”等五个方面一一进行了解读。
背景: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市房管局介绍,此次该局和市金融办、省银监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目的仍是为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主要为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市房管局介绍了此次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同时为了贯彻好《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办发﹝2016)4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等规定,“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强化市场监管,严格防范住房投机炒作,大力降低购房杠杆,努力防范市场风险。”
细则:
五大看点解读房产新政
看点一:关于严格住房贷款合法性审查
《通知》要求,银行业机构在进行购房贷款资格审查前,应通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核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状态,甄别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对未在网上签约的,暂不予受理。
“该规定主要是基于保护房屋真实交易的合法权益,通过行之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来体现交易状态,及时保护购房者权益。”市房管局介绍,该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的严肃性,主要是进一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购房者要通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成订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等网上签约行为,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签订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以此作为银行业机构受理购房贷款申请的基础,以防止所购房屋因未在网上签约而被抵押或再转让他人,或者出现假按揭骗取贷款等行为,致使购房人、银行业机构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有效维护。
看点二:关于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能力
《通知》要求,银行业机构要严格执行首付资金真实性检查要求,严禁购房者通过首付贷、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支付首付款等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强化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审核,防范投资投机信贷风险。
《通知》规定对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且没有固定收入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可相应提高借款人首付款比例。为防范金融风险,大力降低购房杠杆,银行业机构必须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能力。
看点三:关于严格防范投机炒房行为
《通知》规定,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该规定主要是继续从严控制投机炒房行为,严格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市房管局解释,在《通知》实施之前,已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成订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状态之一的商品住房,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打印“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或“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二手住房等,均按原政策执行。
《通知》还强调,银行业机构不得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划付商品住房预售款。
对此,市房管局解读称,目前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是银行业机构依据监管协议履行预售款监管责任,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要求,确保商品住房预售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努力确保商品住房竣工交付使用,防止可能出现的工程烂尾,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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