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普兰店的张某某是一起土地承包权出租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腾退土地及拆除地上建筑物等义务。近日,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是本市宣判的首例拒不执行腾退土地案。因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所以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关于申请执行人戴某某、栾某某等三人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土地承包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判令:被告人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普兰店经济开发区李店社区附近的0.74亩耕地上建筑物自行拆除,并于该期限内向戴某某、栾某某等三人腾退该土地,并且支付尚欠土地租金115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按期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3年10月8日,戴某某、栾某某等三人向普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对此一意孤行,始终以对法院判决有异议为由拒不执行该生效判决。
针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执行行为,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认真进行了研究,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遂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立案侦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张某某分别被普兰店公安分局和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7年5月8日,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对其执行过程中,其以对判决有异议为由,拒不将判决确定的地上建筑物拆除、腾退土地和支付租金,足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张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6月8日经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某迫于刑事责任追究压力,委托其亲属按生效判决拆除了上述地上建筑物,并将该土地腾退,同时将上述土地租金悉数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该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
2022-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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