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是河南省一家置业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买房者张女士履行退房协议;但张女士却委托代理人当庭反诉,要求继续履行房屋销售合同。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讲述
广告太诱人,买完房子又后悔
昨日在庭审现场,记者看到了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年初和年尾分别签署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与退房协议书。
其中,商品房销售合同显示房子的主人是张女士,该合同签署于2015年1月8日,约定张女士购买位于二七区长江路与嵩山南路交叉口附近房产一处,建筑面积130平米左右,单价7900元左右,总价为101万余元。房屋的支付方式为商业贷款,贷款72万余元,张女士已向开发商缴纳费用总计10.2万余元。
另一份退房协议书,双方于2015年12月20日签署,文中显示:甲方(开发商)同意乙方(张女士)退房申请,甲方退还乙方缴纳的首付款、维修基金等,乙方住房贷款所剩本金,甲方配合乙方办理银行结清手续。
根据两份合同,事实似乎很清楚了。开发商为啥告了消费者?今年年初,开发商以购房者未完成履行退房协议告上了法庭。
被告张女士代理人张磊告诉记者,当初张女士看中这里的房子,是因为“首付10万入住大三房”的广告。张女士理解这条广告的意思是,原本总价100余万,商贷首付需要30余万,本人只需出10万就可以入住。“首付贷”在2016年之前,曾经作为“噱头”或“优惠”,存在于部分房地产销售中。张女士在交完部分首付款时并不知晓,首付款必须全部交清才能交房。根据《补充协议》,首付款须分期支付,张女士应该在2015年11月15日前还上首付款中的余款。
“签完购房合同后,银行贷款已经开始还了,一个月4000多元,压力非常大。”张磊说,这样一来,张女士原本理解的优惠并未减轻什么负担,为了能及早购买能力可承担的其他房产,张女士决定退房。
进展
买卖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记者质疑,那么既然双方签订完退房协议,为何至今未能完全履行?张磊介绍,开发商在办理各项退房手续中出现拖沓的情况。原本约定2~3月内完成手续,但直到2016年6月才结清贷款。在此之前,张女士是没有办法以首套房名义购买其他房产的。此外,由于未能及时结清贷款,张女士还上了银行的“黑名单”。“那时候房价都涨成啥了?”张磊感慨,他认为开发商有套用张女士资金达到房价高涨后获利之嫌。“半年才结清贷款,已经违反退房协议,造成张女士资金严重贬值,失去早日购买其他房产的时机,现在房价已涨到1.5万元左右了。”
开庭前,张女士提起反诉,这意味着案件中她既是被告,也是“另一个原告”。张女士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继续履行双方的购房合同,并由开发商协助张女士解除“黑名单”问题。
“我们一切都按照合同办事。”开发商代理律师李律师介绍说,由于购房者无力偿还首付款,双方已签署退房协议,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张女士银行贷款的余款,房产公司已经结清,房子不再属于张女士。
庭审持续近3个小时,双方均拒绝法庭调解。由于案件不符合当庭宣判的条件,审判长王炅宣布休庭,择日宣判。随后,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退房协议与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样,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退房协议后,开发商应协助退房者到银行解押个人按揭贷款,把房款结清后到房管局办理解押手续,最后需要拿着一系列材料到房管局撤销商品房销售合同。
2022-02-11 09:36
2022-02-11 09:35
2022-02-11 09:35
2022-02-11 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