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查证后做出了《关于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以谭先生在申请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后又购买商品房为由,决定收回谭先生申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并要求谭先生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腾房搬离。为此,谭先生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买卖合同以及《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住建局做出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驳回了谭先生的诉求。
福田法院的办案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涉及保障性住房案件激增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受政策性导向影响,一方面缘于深圳市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公民因申报保障性住房问题与政府机关发生法律关系的几率增加;另一方面则与近两年房地产市场日渐走高的销售形势密切相关。
值得关注的是,不服回收经济适用房决定而起诉案件所占比重较大。2013年1月至今年8月,福田法院共收到不服回收经济适用房决定而起诉的案件28宗,占涉保障性住房案件收案总数的82.35%。
建议
继续完善审批监管机制最重要
办案法官认为,虽然相关部门近年来针对保障性住房的审批、监管方面,进行了许多有效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少数公民为取得保障性住房而编造虚假个人信息的情况仍然存在,相关部门在信息核实时存在一定困难,从而导致不合格公民获得住房。在随后的批量查实中,相关部门一旦发现问题,将作出回收或处罚决定,从而引发了公民“抗争到底”的戏码。
对此,法官建议要继续完善发放审批流程。相关部门不但要继续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流程,严格审批条件,规范销售流程,做好申购前严格审查及申购后跟踪、更新购房者信息工作,而且要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启用信息验证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公开平台,联合银行、司法、证券等部门,实现申报人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长效验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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