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姐出钱妹出名 房归谁
大李和小李是姐妹俩。姐姐大李相中了一套学区房,打算买房投资;而妹妹小李的孩子正好需要入学,姐妹俩商量后,口头约定以小李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将房子放在小李的名下,而房子本身还是归大李所有,购房款也由大李自己承担。
几年后大李想收回房子,原本满口答应帮忙过户的小李突然变了态度,坚持说房子就是自己买的,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也都写的是自己的名字,姐姐是在无理取闹。
花费数百万的购房款,买来的却是妹妹的反悔,大李感到十分无奈。姐妹两人只能对簿公堂。
在庭审中,法官格外关注购房款的来源,要求大李和小李分别对房子的出资情况进行举证。法院查明,数笔购房款虽然都是从妹妹小李的账户转到开发商的,但小李交付的房款都来自姐姐的账户。包括房屋的首付5万元现金,也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由大李支付的,小李只是在购房合同上签了字。
在掌握了这些事实后,法院作出了判决,根据实际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认为大李是房子的实际出资人,将房子判给了姐姐大李。
律师诊断
借名买房 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郭万华律师表示,现行的法律当中,对“借名买房”未出台对应的条款规定。北京市法院对于借名买房案件的处理,主要参照北京高院相关指导意见进行。
这份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郭律师表示,除了借名买房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政策的行为外,一般都会确认真正购房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原因是借名买房属于合同行为,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自愿签署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
出资凭证 是法院认定的关键
郭律师表示,尽管房屋产权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但借名买房人仍然可以凭借付款出资证明、借名买房合同等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买房人的证据,要求名义买房人按照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在借名买房案件中,事实购房人若想得到法院的确认,一定要注重证据的留存。“借名买房人要提供有效的出资凭证,比如银行转账凭证,或者是被借名买房人出具的收款凭据等。”郭律师特别强调,在法院审判中,出资凭证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购房款确实是由借名买房人实际出资,证据不能存在瑕疵,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2022-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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