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大连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满足百姓的购房需求,维护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大连出台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公有住房出售范围:除别墅式、旧中式、日式、危房、具有纪念意义的保护性住房,其他所有坐落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以下统称市内五区)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单元式成套公有楼房(不含1999年1月1日以后单位为职工购建的公有住房),均应向具有市内五区城市户籍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或其配偶出售。未改变住宅用途的转租公有住房不影响出售。产权(管理)单位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拒绝出售,不得违规加收除房改售房款、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购房人必须是具有市内五区城市户籍的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或其配偶。申请购房时只须夫妻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不须其他共同居住人签字同意。
以下为通知原文:
2022-02-1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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